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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四川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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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1-17  四川民政厅 

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推动我省各地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我省慈善组织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意见》是我省首个有关慈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高,内容全面,必将对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意见》呈现出以下四大亮点:
    亮点一: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网络体系和管理制度。
    《意见》规定:2007年3月底前,各市(州)建立本级慈善组织,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建立;2007年底前全省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的慈善组织;2008年底前全省建立县级以上的慈善网络体系,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捐赠接收站点和“慈善超市”等慈善服务网络体系。
    点评:全省慈善组织网络体系的建立健全将最大程度地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让弱势群体更加方便、及时地得到慈善组织的救助。
    亮点二:规范社会慈善捐赠活动。
    《意见》规定: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社会性捐赠活动。实施社会性慈善捐赠活动须严格按程序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性慈善捐赠活动审批公布制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社会性慈善捐赠活动相关内容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点评:此项规定的出台,将有效地规范社会捐助市场,避免目前募捐市场混乱和重复捐赠现象,使规范、合法的慈善组织能更有效地整合慈善资源,确保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达到最优化。
    亮点三:“慈善一日捐”成为每年正式慈善募捐活动。   
各级慈善组织每年11月在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慈善一日捐”活动,在自愿的前提下,单位捐出一日节约的办公经费,职工捐出一日的工资。活动由各级慈善组织商有关部门或单位分别组织实施,所募集的资金用于专项救助,由各级慈善组织负责接收,统一管理,纳入慈善基金体系。
点评:“慈善一日捐”制度化、长期化,是规范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的有效尝试,必将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透明度、诚信度以及良好社会形象。
 亮点四:制定落实支持慈善工作的优惠政策。
 《意见》规定:各地及有关部门应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
(一)对接收捐赠物品工作量大、任务重的慈善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二)对相关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向我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的慈善(总)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将宣传慈善事业纳入新闻报道内容。宣传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新闻媒体在慈善事业宣传方面的指导和工作督促。
    点评:各种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加快促进我省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慈善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便利、为慈善募捐市场的活跃打开了通道,并为全社会慈善氛围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为进一步分析和详解我省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政策走向和趋势,我们将走访省民政厅和省慈善总会的相关领导,为大家具体、深入地解读《意见》中的重要政策和思想以及仍待解决的问题,敬请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07-1-29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商报:

网上向陌生人募捐 今后必须审批

网上向陌生人募捐 今后必须审批

(记者 周前进)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意见》,要求今后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批,不得组织社会性捐赠活动。

  社会性慈善募捐须审批

  省慈善总会副会长杨秀华说,目前全省募捐市场存在混乱、重复捐赠现象,不少组织或个人将善款挪作他用;也有多部门捐助同一个人的情况,导致这个人突然“暴富”,这不利于慈善作为社会再次分配的调节功能,不利于社会公平。

  为此,民政部门今后将建立社会性慈善捐赠活动审批公布制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社会性慈善捐赠活动相关内容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这可使规范、合法的慈善组织能更有效地整合慈善资源,确保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达到最优化,善款使用更透明。

  原则规定了4种捐赠情形

  不过杨秀华表示,虽然规定了社会性慈善捐赠活动须事前审批,但由于社会性难以界定,所以目前只对几种捐赠情形作了原则规定。

  1.捐受双方互相了解,可以不审批,主要是朋友之间的帮助;

  2.内部员工需要帮助,单位内部发动捐款,可以不审批;

  3.在网上,朋友之间发动倡议,不审批;向陌生人发起倡议,要审批;通过公告向社会或向陌生人发起捐赠倡议,也需要审批。

  4.其他情形,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规定也要有人情,如果某个人当天快要死了,必须用钱,审批肯定来不及,这就不必审批。所以没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杨秀华说,总之捐赠要以有利于捐赠者和被捐赠者为目的,否则就立即叫停。

  据悉,对慈善捐赠进行详细规定的《慈善法》也正在酝酿之中。

  网上募捐今后更透明

  对于上述规定,网友们纷纷持欢迎态度。网友小虫说,以前一些公益网站民政部门不会给登记,由于没有一个合法身份,也就没有一个做公益事业的专门账户。要搞捐款只能用个人账户,即使账目尽量公开透明,还是面临质疑,压力太大。所以官方出台文件,只要通过审批就可募捐,实际上也给了网络募捐一个“合法身份”。而这正好弥补半官方慈善机构程序多、捐款使用不灵活、时效慢等弊端。

  还有网友表示,现在大家一般都采取“点对点”捐款方式,譬如要到敬老院慰问老人,先是调查救助对象,然后在网上募捐,募到一定额度后,让网友一起去现场交钱,这样就会减少质疑。但这往往局限于一个小圈子,募捐力度不够。“我不赞成受委托捐款,这样有些像‘非法集资’,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善款用在了哪里”。

发表于 2007-1-29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用~
 楼主| 发表于 2007-1-29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星星之语在2007-1-29 15:54:00的发言:
希望有用~

呵呵,谨慎应对的好。一些本无法可依的模糊边缘地带跟有明确法律后,怕是有些方案要调整。刚才没有搜到湖北的规定~

发表于 2007-1-29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3][em04][em05][em06][em07]
发表于 2007-1-29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朋友看过来!
发表于 2007-1-29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理解《意见》的精神......

[em06][em06][em06][em01]
发表于 2007-1-29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喜有忧,总趋势是好的,迟早要规范的。唯一不爽的,是那些狗官不好好想想如何防止贪污,却整天想整死民间的慈善小团体。最近在看《民权丛书》,看了之后一肚子气。[em03][em03]
发表于 2007-1-29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莫凡在2007-1-29 16:16:00的发言:
[em02][em02][em03][em04][em05][em06][em07]

老大的心情,恐怕和我一样,有喜有忧啊。。

发表于 2007-1-29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11][em11]
 楼主| 发表于 2007-1-30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是四川省首个有关慈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洪波及格桑花入选感动中国候选人,事迹在央视播出后引起广泛关注……

建议大家多多留心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消息。关于这些消息是喜是忧不由我们把握的我就不想探讨了,最重要的是,如何据此把握自己要走的路……

如果《意见》不是很好领悟,是不是可以考虑去民政厅咨询一下?其他各地的规定有无出台?……

发表于 2007-1-30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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